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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说:九项费用支出不得计入高中教育培养成本 教职工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工资
作者: 佚名 来源: 中新网 编辑: 巴中教育网 时间: 2007-1-30 14:35:51

国家发改委说:

九项费用支出不得计入高中教育培养成本

教职工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工资

国家发改委12月8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规定计入高中教育定价成本的费用需为与高中教育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的费用,明确指出九项费用支出不得计入高中教育培养成本。

不得计入高中教育培养成本的九项费用包括:学校非持续、非正常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经济实体的支出;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借款利息(不包括已按会计制度规定予以资本化的利息);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超标排污缴纳的排污费;对外投资等支出;学校购置明显超出学生培养正常需要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及其他不合理支出;向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其他与学生培养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学生培养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征求意见稿指出,教职工工资最高不超过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1.2倍,当地教育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按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教职工工资包括学校向其发放的工资、津贴、奖金、补贴、加班工资等各种报酬。人员工资不得计入本项指标外的其他费用项目。

征求意见稿还对教职工社会保障费、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医疗保险费等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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