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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
作者: 四川省教育厅信息网 来源: 四川省教育厅信息网 编辑: 巴中教育网 时间: 2006-3-7 16:25:49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 
  
                                                                                        川财教[2006]6号
  
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
    为确保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进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1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财教[2006]3号)精神,现就确保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级责任,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原则,中央和我省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建立起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我省应承担的各项资金中,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由省全额承担;免除学杂费资金,成都市自行负担,攀枝花、德阳、绵阳、宜宾四市按省、市8:2分担(以上五市中的少数民族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由省全额负担),其余市、州全部由省承担;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三州和内地民族县、民族待遇县由省全部承担,成都市自行解决,攀枝花、德阳、绵阳、宜宾四市按省、市5:5分担,其余市按省、市8:2分担;寄宿制贫困学生生活补助,民族地区按《四川省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十年行动计划》实施,其余地区由县级承担,有条件的市级帮助财政困难县承担一部分资金;城市低保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所需资金,由所在城市的市本级负担。中央和省财政应承担的农村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每年通过转移支付或专款形式下达。市(州)财政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帮助和督促县级财政部门落实支出责任,足额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县级财政部门要将上级财政补助资金足额安排落实到农村中小学校;同时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确保本级承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支出落到实处。各级财政改革前已经安排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得减少。
    二、加强县级预算管理,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
    科学规范的农村中小学预算管理制度,是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农村中小学经费管理的关键环节。各级财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支都要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要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同步推进,逐步完善。2006年全面试编规范的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从2008年开始正式编制农村中小学经费预算。农村中小学预算以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村小(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的乡镇中心学校统一代编。农村中小学预算要清晰地反映学校所有收支项目,做到完整准确,提高公开透明度。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市、州财政部门、教育部门要定期检查各市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落实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分担和落实情况,纳入对市(州)、县(市、区)财政激励约束机制考核范围,严格逗硬奖惩。凡未按规定落实经费的,将按照激励约束考核办法相应扣减一般性转移支付或激励性财力补助资金。
     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学校,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编制资金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所需经费及时足额到位。每年新学期开学前,要视情况采取预拨资金等办法,保证运转资金及时到位,不得因财政资金到位迟而影响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学校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费管理办法》、《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加强财务管理,管好用好资金。
    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将加强对各地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落实情况的考评,对于经费落实好,资金拨付及时,财务管理规范,改革成效显著等工作开展好的地区,给予表彰奖励;对资金落实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截留、滞留、挤占、挪用经费的地区,将采取相应手段予以处理。
    市、州财政部门、教育部门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二00六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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